高唐駕車搶奪金項鏈案 真兇原為河北兩男子
發(fā)布:2012/3/7 17:35:43 來源:轉載 瀏覽次 編輯:佚名
夏日,婦女佩帶金項鏈和手鏈,是美麗的象征。可河北省淪洲市的劉某和李某瞄準了這一“發(fā)財”的機會,先后在高唐縣城七次搶奪婦女佩帶的金項鏈和手鏈,總價值近4萬元。此案經山東省高唐縣檢察院提起公訴,3月2日,該縣法院以劉某和李某犯搶奪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零8個月和7年零4個月,并分別判處罰金1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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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份的一天,劉某和李某駕摩托車高唐縣城有目的地尋找佩帶金項鏈的婦女候機搶奪,來到一門市部前,看到一婦女王某佩帶一條金項鏈,劉某駕駛摩托車在旁接應,李某下車乖王某不注意,迅速搶奪了王某的黃金項鏈一條和黃金項鏈上的金佛吊墜一個,等王某發(fā)現(xiàn)時,李某迅速登上劉某的摩托車離開。當天下午,劉某和李某用同樣手段在高唐縣城某小區(qū)門前搶奪了李某的黃金項鏈一段和黃金項鏈上的吊墜一個。在此后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劉某和李某駕摩托車用同樣手段在高唐縣城又搶奪了五次。劉某和李某駕車搶奪案件引起高唐警方的高度重視,根據(jù)被害人提供的搶奪人員的相貌特征和駕駛摩托車的車型、顏色,派公安干警在城區(qū)頻發(fā)搶奪的路段加強巡邏,功夫不負苦心人,2011年7月1日,將劉某抓獲歸案,并扣留了作案摩托車,同年9月27日,將李某抓獲。
高唐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乖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且已達到法律規(guī)定數(shù)額巨大的標準,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二人在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并搶奪老年人財物,依法可從重處罰;二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且劉某積極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理,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遂做出上述判決。
正義網山東3月7日電(通訊員 楊兆峰、張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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